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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3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3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专科文化程度。因本案,2012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系深圳市黄金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资讯公司”)电视购物部的副总监,主要负责联系全国的电视购物公司进行销售。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黄金资讯公司2千克黄金以每克347.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北京一回收机构,卖得人民币697000元。同年12月13日,王某将销售所得人民币697000元中的686000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的个人账户,通过交易进行买卖黄金。之后,经黄金资讯公司多次追讨,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月7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2012年2月20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1)王某在建设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2)王某在农业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3)王某手机通话记录;(4)黄金资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葛某雄;(5)王某在黄金资讯公司的员工入职表、履历表;(6)王某的嫌疑人信息登记表;(7)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电子商务退货单;(8)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为曹某;(9)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惠实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函告知关于黄金退货的手续是合法的相关情况。(10)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优购发货表、退货表;(11)王某出具的建行网上银行黄金交易记录;(12)黄金资讯公司出具的王某的工资表。2、证人证言:葛某雄、包某凤、杨某、凌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东晓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接警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原系深圳市黄金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资讯公司”)电视购物部的副总监,主要负责联系全国的电视购物公司进行销售。
2011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联系了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买公司”),通过该公司销售AU9999黄金,并将黄金资讯公司的18千克AU9999黄金发给惠买公司。同年11月20日左右,惠买公司按照约定将销售剩余的5.1千克AU9999黄金发回给黄金资讯公司,并按照每克343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已卖出的12.9千克黄金货款支付。王某在收到5.1千克AU9999黄金后,将其中的2千克黄金以每克347.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北京一回收机构,卖得人民币697000元,经鉴定,上述2千克黄金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9694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剩余3.1千克黄金归还黄金资讯公司,并谎称其余2千克已卖给其他顾客,但顾客尚未支付货款。同年12月13日,王某将销售所得人民币697000元中的686000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的个人账户,通过交易进行买卖黄金。之后,经黄金资讯公司多次追讨,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月7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黄金资讯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2月20日,将人民币343000元归还公司,同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侦查。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返还深圳市黄金资讯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2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经公司催款后先退还了1公斤黄金的账款人民币343000元,又于2012年2月20日将另一笔人民币343000元汇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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