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行初字第8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刘甲。
委托代理人刘乙。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第三人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刘甲诉被告温州市××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后,于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委托代理人刘乙,被告温州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潘某某,第三人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2年10月16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根据第三人法××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温甲[2011]23号《关于对刘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裁决查明:法××公司根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瓯海区发改局的批准文件等,领取温州市××管理局颁发的拆许字(2006)第29号、第29-1号、第29-2号、第29-3号、第2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06年10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承担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建工程任务,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房屋在该改建区内予以期房安置。(一)被申请人刘甲所有的房屋坐落于甲渎南路81号,持有温某权证瓯海区字第03059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102.28平方米,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经瑞安市龙翔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货币补偿金额为273759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5315元。被申请人刘甲另有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57.99平方米。其中:(1)建筑面积21平方米,经查证为1986年建造,属历史遗留无产权房屋,可视同合法处理,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经瑞安市龙翔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货币补偿金额为57540元;(2)建筑面积36.99平方米,经查证为2000年以后建造,属违法建筑,不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二)被申请人刘甲所有房屋坐落在月乐街××号,持有温某权证瓯海区字第002360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107.03平方米,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经瑞安市龙翔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货币补偿金额为304573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15490元。被申请人刘甲另有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28.11平方米,经查证为1990年建造,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刘甲坐落于月××楼南阳台建筑面积1.93平方米,不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裁决认为,经批准实施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5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日公某某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5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裁决:(一)刘甲坐落咸××号房屋。1.刘甲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2.28平方米和视同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1平方米,由法××公司在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建南岸地块拆迁范围内予以期房安置,刘甲凭安置用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住房安置用户中认购定位。刘甲与法××公司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2.刘甲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2.28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为273759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5315元;刘甲的视同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1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为57540元。3.法××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搬迁补助费700元,回迁时再付700元。(二)刘甲坐落月××号房屋。1.刘甲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7.03平方米,由法××公司在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建南岸地块拆迁范围内予以期房安置,刘甲凭安置用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住房安置用户中认购定位。刘甲与法××公司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2.刘甲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7.03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为304573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15490元。3.法××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搬迁补助费700元,回迁时再付700元。(三)刘甲的周转用房由法××公司安排,如刘甲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刘甲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209.31平方米和视同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1平方米,法××公司按每月9元/平方米支付刘甲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刘甲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法××公司拆除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四)刘甲1986年后建造的违法(章)房屋建筑面积67.03平方米,法××公司不予补偿安置。(五)限刘甲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搬迁,并将房屋交付法××公司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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