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行初字第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第三人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温州市××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后,于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温州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潘某某,第三人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2年10月16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根据第三人法××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温甲[2011]24号《关于对郑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裁决查明:法××公司根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瓯海区发改局的批准文件等,领取温州市××管理局颁发的拆许字(2006)第29号、第29-1号、第29-2号、第29-3号、第2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06年10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承担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建工程任务,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房屋在该改建区内予以期房安置。被申请人郑某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咸××号,持有温某权证瓯海区字第012506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136.97平方米,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经瑞安市龙翔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货币补偿金额为352287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9945元。被申请人郑某某另有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72.57平方米。其中:(1)建筑面积14.85平方米,经查证为1998年建造,属违法建筑,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规定;(2)建筑面积57.72平方米,经查证为2000年以后某造,属违法建筑,不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裁决认为,经批准实施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5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日公某某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5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裁决:1.郑某某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36.97平方米,由法××公司在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建南岸地块拆迁范围内予以期房安置,郑某某凭安置用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住房安置用户中认购定位。郑某某与法××公司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2.郑某某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36.97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为352287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9945元。3.法××公司一次性支付郑某某搬迁补助费700元,回迁时再付700元。4.郑某某的周转用房由法××公司安排,如郑某某自行解决过渡用户,郑某某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36.97平方米,法××公司按每月9元/平方米支付郑某某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郑某某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法××公司拆除之日起计算。郑某某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5.郑某某2000年后某造的违法(章)房屋建筑面积57.72平方米,法××公司不予补偿安置。6.限郑某某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搬迁,并将房屋交付法××公司拆除。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2007)瓯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2007)温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2.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郑某某房屋所在的地块已办理征地手续,其土地性质现为国有;3.申请裁决书;4.法××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郑某某的身份证明;6.郑某某房屋所有权登记卡及土地证;7.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8.被拆迁房屋面积调查登记表;9.违章鉴定表;10.房屋拆迁许可证;11.房屋拆迁协商记录;12.郑某某拆迁裁决书面答辩、调解记录;13.答辩、调解录像;14.裁决申请书、答辩通知书、调解某某书、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及送达录像;15.集体研究决定。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补充提供下列证据:16.房屋丈量平面草图;17.被拆迁房屋现状照片;18.关某某定梧田街道塘西村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造地块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构的通知;19.温某字(2005)48号文件及附件;20.温某字(2006)95号文件及附件;21.房屋拆迁公告;22.拆迁进度报告;23.协商记录。上述3-11号及16-23号证据,证明第三人法××公司向被告申请拆迁裁决所提供的材料及被告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依据。12-15号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裁决的程序合法。被告并提供作出裁决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明拆迁行政裁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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