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行初字第18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刘甲。
原告刘乙。
原告刘丙。
原告刘丁。
原告刘戊。
原告刘己。
委托代理人刘雪明(系上述六位原告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乙(系原告刘甲、刘丙、刘丁、刘戊、刘己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第三人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刘甲诉被告温州市××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乙及六位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雪明,被告温州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潘某某,第三人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根据第三人法××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温甲[2012]11号《关于对咸占渎南路147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裁决查明:法××公司根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瓯海区发改局的批准文件等,领取温州市××管理局颁发的拆许字(2006)第29号、第29-1号、第29-2号、第29-3号、第2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06年10月14日至2012年6月30日,承担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建工程任务,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房屋在该改建区内予以期房安置。梧田街道咸占渎南路147号房屋权利人是刘庚,刘庚及其妻赵某某均已亡故。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刘戊、刘己是刘庚的子女,均为刘庚的权利继受人。根据温某权证瓯海区字第030602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梧田街道咸占渎南路147号房屋建筑面积38.28平方米,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经瑞安市龙翔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货币补偿金额为99436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725元。被申请人另有违章房屋建筑面积8.92平方米,经查证为2000年以后某造,属违法建筑,不符合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裁决认为,经批准实施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5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日公某某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5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裁决:1.刘庚的权利继受人刘甲等六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8.28平方米,由法××公司在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建南岸地块拆迁范围内予以期房安置,刘甲等六人凭安置用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住房安置用户中认购定位。刘甲等六人与法××公司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2.刘甲等六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8.28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为99436元,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725元。3.法××公司一次性支付刘甲等六人搬迁补助费700元,回迁时再付700元。4.刘甲等六人的周转用房由法××公司安排,如刘甲等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户,其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38.28平方米,法××公司按每月9元/平方米支某某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刘甲等人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法××公司拆除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5.被申请人2000年后某造的违法(章)房屋建筑面积8.92平方米,法××公司不予补偿安置。6.限刘甲等六人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搬迁,并将咸占渎南路147号房屋交付法××公司拆除。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2007)瓯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2007)温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2.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刘甲房屋所在的地块已办理征地手续,其土地性质现为国有;3.申请裁决书;4.法××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刘甲等人的身份证明;6.房屋所有权证;7.被拆迁房屋调查登记表;8.房屋丈量平面草图;9.拆迁房屋建造年限查证结果汇总表及公示照片;10.被拆迁房屋现状照片;11.(2005)××证字第××号公证书;12.关某某定梧田街道塘西村咸占渎自然村旧村改造地块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构的通知;13.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及房屋装修补偿;14.评估报告公示照片;15.温某字(2005)48号文件及附件;16.温某字(2006)95号文件及附件;17.房屋拆迁公告及登报;18.房屋拆迁许可证;19.房屋拆迁协商记录;20.拆迁进度报告表;21.咸占渎南岸地块拆迁一览表;22.拆迁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3.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4.调解某某书及送达回证;25.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及送达录像;26.集体研究决定。27.送达情况的光盘。上述3-21号证据,证明第三人法××公司向被告申请拆迁裁决所提供的材料及被告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依据。22-27号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裁决的程序合法。被告并提供作出裁决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明拆迁行政裁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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