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21号(2)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1元,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凡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翁 林 沙
书 记 员 庄 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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