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87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87号



原告深圳市国X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广东吉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刚,广东吉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环X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坤,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泽,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国X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环X钢结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军、蒋某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坤、孙某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深圳市机X物流园区国内货运分拨中心工程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对招标图纸2号房和3号房钢结构全部工程进行施工。按工程量每吨6400元支付原告工程款。工程款在合同双方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步骤如期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工后,被告确认2号物流中心的钢结构项目施工量为314吨,同意按此工程量和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了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确认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百分之九十五的工程款1909120元(6400元×314吨×95%=1909120元)。另外根据2009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因放弃2号房以外工程的损失补贴5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只陆续支付了原告1700000元的工程款,尚欠259120元(1909120元-1700000+50000=259120元)。此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导致原告合同债权至今都未能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59120元整及其利息2137.14元(从2010年1月10日暂计至2010年10月10日,实际计算到被告付清工程欠款之日),合计261257.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符。原告主张工程款以及利息,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是双方就承包的工程进行验收,至今双方并没有组织验收。同时,原告作为施工单位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书面工程结算书,目前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交过工程结算书,致使涉案工程无法结算。原告现在主张工程款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2、原告诉讼请求与法律不符。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验收,双方在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履行时间,原告至今越过验收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显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3、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09年9月25日完成施工任务,而原告由于材料未通过检测直接影响施工造成工期长时间拖延,直至2009年12月17日才完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70万元工程款,而原告逾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存在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