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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3号(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深圳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X华公司承担,其中应以深圳分公司的财产优先清偿。综上,本案中应由X华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509781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97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9月1日起算。X华公司承担上述债务时以深圳分公司的财产优先清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如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09781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97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X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时以X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建设分公司的财产优先清偿。

二、驳回原告张某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653元,由被告X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

人民陪审员 许   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梨(兼)

书 记 员 王 菲 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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