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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8号


原告魏某雄,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标,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忠,男。

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一份《还款计划》,约定被告退还三X公司股金46万元给原告。约定还款方式为:被告于2009年1月l5日付首期款6万元给原告,剩余款每月8万元分五个月付清,现金支付不收支票,支付日为每月的15号。现被告只支付了首期款6万元,余款虽经对方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欠款4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忠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还款

计划》,证明被告确认欠款40万元。证据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深圳市三X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

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其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均系深圳市三X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后原告将其所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被告。2009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向原告给付退股金人民币460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于每月15号支付80000元,五个月付清。2009年1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6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关系,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还款计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还款计划》合法有效,双方已确认转让款金额及支付期限,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款项人民币4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魏某雄人民币4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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