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5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X高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强。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X高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X高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X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1日原告取得了版权所有人的授权,依法取得电影《盗X猫》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2010年2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天X高网吧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了《盗X猫》的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经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2010年5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网吧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依法出具有效的公证文件(2010)深证字第112476号,被告侵权行为证据确凿、充分。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1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电影《盗X猫》于2009年由江X电影制片厂、北京高X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X高公司)、洋X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X公司)联合出品。同年9月9日,该片取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电审故字[2009]第009号。
根据高X高公司与洋X公司签订的《电影〈盗X猫〉附加协议书》、与江X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高X高公司为电影《盗X猫》的版权所有者,洋X公司与江X电影制片厂只享有该电影的联合出品署名权。
同年,高X高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珠海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网X公司)独家行使电影《盗X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点播、网络下载、网络直播(轮播)、数字电视、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及手机系统的权利及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
2010年2月1日,珠海网X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授权原告多媒体公司独家行使电影《盗X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I PTV、网络点播、网络下载、网络直播(轮播)、数字电视、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及手机系统的权利及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授权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
2010年5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5月13日,公证员董某川、工作人员莫某香及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东环二路南侧厂房X栋1-3楼的“天X高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装置。二、(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在线电影”,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盗X猫》,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先后查找、播放《武X之少年》、《爱X呼叫转移2》、《仙X奇侠传三》,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到对应的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查找、播放《爱X呼叫转移2》,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到对应的word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四个word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476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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