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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963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963号


原告张某富,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亭,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X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刘某文,该司法务员。

原告张某富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X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柯璇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0月入职被告处,任保安员职务。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892.03元。原告自进入被告处工作后,被告一直安排原告加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没有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没有按照劳动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0年6月1日被迫辞工。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6月工资132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330元;支付原告2008年2月12日至2010年2月12日双休日加班费22618.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16.44元及25%迟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6633.66元;支付原告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工作日超时加班差额3689.66元及25%迟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265.52元;支付原告2008年、2009年带薪休假工资差额1213.79元。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5、6月份工资,被告同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构支付,每个月的基本工资900元,5月份支付900元,6月份同意按照30元/天进行支付,是上一天班计算一天工资,原告属于自动离职,未按合同约定到被告财务处进行工资结算,过错在于原告,故原告请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考勤表及工资表可以看出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平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被告愿意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但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金额总共为82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10月入职被告处任保安员。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由标准工资以及加班工资构成,其中标准工资按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分别以每月平均天数为标准,按劳动法规定的倍数计算,实行按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发放。原告与被告的客户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客户基于与被告存在保安服务合同关系而提供的住宿及水电费用,实际上是支付被告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原告同意被告在月底支付给原告的收入中按实扣除。

2010年5月31日,原告以“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未执行年薪休假制度”为由向被告邮寄被迫辞工书并于6月2日离职,被告于6月1日收到该辞工书。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6月工资132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330元;支付原告2008年2月12日至2010年2月12日双休日加班费22618.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16.44元及25%迟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6633.66元;支付原告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工作日超时加班差额3689.66元及25%迟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265.52元;支付原告2008年、2009年带薪休假工资差额1213.79元。仲裁委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深宝劳仲(案)字(2010)22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6月份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41.38元;支付原告2008年、200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827.6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结果,于2010年9月3日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的考勤表予以确认,并确认考勤表中的超时加班(平时加班)天数是按照每天8小时折算的。因考勤表记录了“出勤天数”及“超时加班天数”,对于“出勤天数”为30天或31天的未记录休息日或者法定节日的加班时间,双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休息日及法定节日加班的具体时间,故本院认定原告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每天工作8小时,平时超时加班天数按每天8小时计算。被告提交的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表中的工资结构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工资表中记录的出勤时间与考勤表上记载的考勤时间一致,且该表中的实发工资数额与原告实领工资数额一致。该工资表显示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共计20901.39元。(详见附表)。原告诉称其2008年5月以前加班情况,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5月份及2010年6月1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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