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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02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02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东,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6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东于2012年6月2日1时58分许,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与龙胜路交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东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无严重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陈 加 云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勇(兼)

书 记 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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