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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87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87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生,男,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符某雄,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田,男,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卓,男,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某棣,广东商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生、陈某田、尹某卓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生及其辩护人符某雄、被告人陈某田、被告人尹某卓及其辩护人庄某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卓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佳华商场以坐车为由,坐上被害人戴某健的电动车前往松岗佳华商场。被告人陈某田开着其拉客用的三轮车载着被告人刘某生尾随被害人戴某健的电动车。当被害人戴某健驾车来到宝安大道的塘下涌天桥时,陈某田开着其三轮车将被害人的电动车逼停。被告人刘某生从三轮车上拿着一把西瓜刀下车伙同尹某卓对被害人戴某健进行抢劫,强行抢走被害人的电动车一辆。

2、2011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生在沙井街道新和路段以坐车为由,坐上被害人谭某宁的电动车前往松岗塘下涌社区,被告人陈某田开着其拉客用的三轮车载着被告人尹某卓尾随被害人谭某宁的电动车。当被害人驾车来到宝安大道的塘下涌天桥时,陈某田开着其三轮车将被害人的电动车逼停。尹某卓从三轮车上拿着一把西瓜刀下车伙同刘某生两人对被害人谭某宁进行抢劫,强行抢走被害人谭某宁的电动车一辆。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生犯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生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生有立功表现,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田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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