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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38号 (4)
  维持被告上海市甲局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闸北人社认(2011)字第132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徐敏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维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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