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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某某、蒋某某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某某、蒋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郑某,原审第三人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香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祖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露香园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向市规土局申请办理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的露香园项目一期(高层区)地上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沪发改城(2004)228号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沪发改城(2004)290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黄建交(2009)179号同意废弃黄浦区东青莲街等三条城市道路设施的批复、黄文(2009)40号关于同意露香园一期古城墙保护方案请示的批复,黄建交(2009)102号关于同意黄浦区老城厢露香园路旧改项目一期工程(A1、A2地块)初步设计的批复、沪卫建项发字(2010)第0692号市卫生局审核意见、沪(黄)环审字(2008)第6号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意见表、08-40号市民防办审核意见单、沪绿许(2008)432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意见、黄环保许管(2008)411号黄浦区环保局审批意见、2009沪公交建字第0297号市交警总队审核通知书、沪名(2009)第007号地名使用批准书、(2009)第(03)号公建配套协议书、市房管局历史建筑保护处征询回复意见、沪规书(2004)011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沪地规(2004)01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黄府土发(2004)第20号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的通知、黄浦区(2009)黄府土书字第0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沪房地黄字(2009)第00602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规方(2009)DA3100002009XXXX露香园项目一期(高层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及附图、0XXXX(10-07-013)消防备案号XF10-07-XXX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日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市规土局受理后,根据沪规划(2004)606号黄浦区老城厢西北块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和沪规土资景(2009)299号黄浦区豫园社区HP210、HP211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含露香园项目一期详细规划审批意见)的批复中所明确的建设规定要求(其中HP210作为露香园一期高层区地上部分的地块规划,建筑密度为70%,容积率为4.75,控制高度中的北块A1分别为210C-01的70米和210C-02的100米和80米,南块A2的210D-01为60米,沿街建筑高度为9.5米),依照经公示过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于2010年11月4日核发了沪规建(2010)FA310000201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露香园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露香园项目一期(高层区)地上部分;建设位置为人民路、露香园路、大境路和青莲街;建筑规模为99193.347平方米(另有公建、居民活动空间面积6492.553平方米)。核准的建筑密度为70%,核准的容积率为4.285,核准的建筑高度最高为70米控高范围内的T5的67.8米;100米控高范围内的T1的56.9米、T2的99.6米;80米控高范围内的T3的72.15米、T4的44.7米;60米控高范围内的T6的50.8米、T7的44.7米、T8的53.85米、T9的41.65米。严某某、蒋某某以其分别居住于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相邻大楼人民路X号X室和X室房屋,其合法权益受到许可建设行为侵害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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