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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阳街道福利工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阳印刷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国权,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甲。
  委托代理人杨乙,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欧阳街道福利工场(以下简称欧阳工场)、上海欧阳印刷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阳公司)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阳工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暨欧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场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欧阳工场、欧阳公司系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XXX弄X区X库的房屋承租人。2012年2月9日,欧阳工场、欧阳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其转交大场镇政府,主要内容为要求大场镇政府公开“上海市宝山区丰收工业园区”(包括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XXX弄X区X库的丰收村民委员会享有房屋产权的自建房在内)的申请报批手续的全部资料,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办理上述批文提供的相关材料;2、控制性详细规划;3、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如果上述批文或者证件曾经有过变更,要求大场镇政府将变更前后的信息一并公开。2012年2月21日,大场镇政府作出编号为2012—00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欧阳工场、欧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国权,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欧阳工场、欧阳公司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大场镇政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其向宝山区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咨询,联系方式可通过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同日,大场镇政府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欧阳工场、欧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国权。欧阳工场、欧阳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大场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大场镇政府收到欧阳工场、欧阳公司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执法程序合法。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在欧阳工场、欧阳公司向大场镇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均系行政机关制作,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述信息均非应由大场镇政府制作;而欧阳工场、欧阳公司向大场镇政府申请公开的“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办理上述批文(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获取机关为规划部门,亦非大场镇政府。故大场镇政府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欧阳工场、欧阳公司的诉讼请求。欧阳工场、欧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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