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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佳蕾,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皋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
  上诉人袁某某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甲,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山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廖佩娟、黄佳蕾,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备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宝山土备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1月19日,因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土地储备(富张路以北)项目建设需要,市土备中心、宝山土备中心取得了沪宝房管拆许字(2011)第0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地区房屋实施拆迁,拆迁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12年1月18日,后经批准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袁某某名下本市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袁家XX号(原为罗南镇远景村XX丘XX号)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在上述拆迁范围内。该户经批准建造的楼房三上三下建筑面积197.82平方米,平房一间建筑面积14.42平方米。另楼房超建面积67.82平方米、平房超建面积5.83平方米及未批建造的平房41.01平方米。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袁某某户楼房的重置单价为人民币1,231元/平方米(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平房重置单价为583元/平方米。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246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故该户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590,658.32元,超建及无证房屋按28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金额为32,104.80元。经评估,该户附属设施补偿款为189,018元,装修补偿款为148,835元。根据基地口径,装修补偿费在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50%以内即125,961.64元可用于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超出部分22,873.36元以现金支付,故该户可用于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937,742.76元。另按规定给予该户装修期间过渡费为5,093.76元、搬家补助费为2,122.40元、设备移装费为3,530元、三代老人补贴费为27,000元。
  因市土备中心、宝山土备中心与袁某某就拆迁安置未能达成协议,拆迁人于2011年10月31日向宝山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宝山房管局同日受理后,向袁某某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和受理通知书,先后于2011年11月2日、4日二次召开调解会。由于袁某某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故宝山房管局于2011年11月10日中止裁决,并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鉴定。同年12月31日,宝山房管局恢复审理,并于2012年1月4日第三次组织袁某某与拆迁人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宝山房管局依法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宝房管拆裁(2012)1号房屋拆迁裁决,内容为:一、拆迁人对袁某某(户)以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向袁某某(户)提供宝山区集贤路XXX弄金星绿苑XXX号501室、宝山区集贤路XXX弄罗新苑X号502室、宝山区富南路XXX弄富秀苑XX号602室三套房屋,并支付袁某某(户)34,741.54元。二、袁某某(户)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袁家XX号。袁某某收到该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0年12月6日,市土备中心出具委托书,授权宝山土备中心以后者名义具体办理宝山区罗店基地范围内动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工作。系争裁决的安置房屋宝山区集贤路XXX弄金星绿苑XXX号501室、宝山区集贤路XXX弄罗新苑X号502室房屋产权人为上海罗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宝山区富南路XXX弄富秀苑XX号602室房屋产权人为上海罗南房地产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上海罗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罗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拆迁安置房源证明》,承诺将上述房屋提供给拆迁人作为拆迁安置房屋,并将协助拆迁人为袁某某(户)办理相关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规定,宝山房管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市土备中心、宝山土备中心因未能与袁某某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向宝山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宝山房管局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不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其执法程序合法。宝山房管局所作拆迁裁决对被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评估价格的认定,对应得货币补偿款的计算及安置房屋面积和评估价格的确定,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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