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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明康,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审第三人张某。
  上诉人戴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康,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赵某某,原审第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27日中午12时30分许,普陀公安分局下属真光路派出所接报警称“金汤路XXX弄XXX号5楼邻里打架”,张甲、张某、张乙、戴某某均有不同程度伤势。当日,普陀公安分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同年9月2日,张乙、戴某某申请伤情鉴定。同年10月13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张乙、戴某某构成轻微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同年10月26日,戴某某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摁有指印,落款时间为23时28分。普陀公安分局遂于同日作出沪公(普)行决字[2011]第20011043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戴某某于2011年8月27日在本市普陀区金汤路XXX弄XXX号501室门口犯有殴打张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戴某某在普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落款时间为23时29分。2011年11月2日,戴某某缴纳了上述罚款。之后,戴某某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予以撤销。另查明,普陀公安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以殴打他人为由,分别对张乙、张甲、张某作出沪公(普)行决字[2011]第2001104354号、沪公(普)行决字[2011]第2001104356号、沪公(普)行决字[2011]第200110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张乙罚款五百元,对张甲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五百元,对张某罚款三百元。上述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普陀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普陀公安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一、执法程序问题。普陀公安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受理、传唤、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程序合法。对于戴某某认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在后的意见,其对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及落款时间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落款时间亦反映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故戴某某提出的质证意见无事实依据,难以采信。二、纠纷发生的现场问题。普陀公安分局虽经走访但未能取得当事人邻居的证言。从普陀公安分局对张乙、戴某某、张A、张甲、张某所作的询问笔录来看,张乙称张甲用来打他的小握铃放在门后鞋箱上,双方在张乙家门口内拉扯起来;戴某某称张乙和张甲在门口争执起来;张A称从房间内出来正好看到门口父母身上都是血,就回到房间内报警了;张甲和张某亦未承认纠纷发生在张乙客厅内。三、关于戴某某是否防卫的问题。张某在笔录中陈述“我看我父亲被砸,我正要去帮我父亲的时候,对方的老婆就拼命拉我的上衣,勒着我的脖子,撕裂我的上衣……以致于我的胸部外露长达15分钟左右”,“我的左右手臂被对方老婆又咬又抓,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和戴某某的陈述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戴某某认为其行为不是殴打的质证意见,缺乏证据证明,难以采纳。普陀公安分局认定戴某某具有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予确认。本案中,普陀公安分局综合全部案情,对相关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处罚,行政裁量并无不当。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戴某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尚不足以否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遂判决:驳回戴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戴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事发当天,张甲、张某等寻找借口,非法侵入上诉人家客厅,暴力殴打上诉人夫妇致伤。上诉人夫妇出于自卫被迫还击,被上诉人却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互殴,定性错误。被上诉人的民警到场后,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规定勘验现场,被上诉人执法程序违法。民警对张乙、戴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失实,制作过程违反法定程序,上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普陀公安分局辩称:上诉人夫妇张乙、戴某某与张甲、张某因邻里纠纷,在上诉人家门口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四人均有伤势。被上诉人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根据当事人笔录陈述,能够确认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互殴的事实。本案是治安案件,无需进行现场勘验。被上诉人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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