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王甲。
  委托代理人王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甲。
  原审第三人张乙。
  上诉人钱某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甲、王乙,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张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乙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张乙系本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号大楼住户,钱某系该大楼电梯工。2011年8月26日下午,张乙在西藏中路XXX号1楼殴打钱某。黄浦公安分局下属南京东路派出所接警后,于同年8月30日立案受理,进行调查取证。2011年9月2日,黄浦公安分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钱某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钱某系遭他人外力作用受伤,致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上述损伤尚未达到轻伤程度。黄浦公安分局因无法在三十日内办结案件,即于2011年11月11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黄浦公安分局根据证据材料,认定张乙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1月16日,黄浦公安分局对张乙进行事先告知,张乙放弃陈述和申辩,黄浦公安分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沪公(黄)行决字[2011]第200110284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张乙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黄浦公安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钱某和张乙后,钱某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黄府复[2011]6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钱某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黄浦公安分局作出的沪公(黄)行决字[2011]第2001102844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黄浦公安分局依法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黄浦公安分局接警后依法立案,经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张乙进行了事先告知,继而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通知了张乙家属,并告知钱某,行政程序合法。黄浦公安分局根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2011年8月26日下午,张乙在本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号1楼实施了殴打钱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黄浦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乙行政拘留五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