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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40号 (2)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古城公园是由被上诉人黄浦绿化局建设、养护、管理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批准古城公园成立的文件,有该文件被上诉人才能行使上述职责。且浦东测绘院的工程测量报告证明被上诉人提供了古城公园的范围,故被上诉人也应有古城公园的附图,被上诉人查询不完整。被上诉人认定收到上诉人申请的时间错误,被上诉人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本案答复,违反《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该行为并非瑕疵。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浦绿化局辩称: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查询,信息不存在,故作出相应答复。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绿化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执法程序不符合《条例》的规定。鉴于被上诉人该行为未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该程序上的问题,望被上诉人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上诉人经补正后明确申请公开“原黄浦区绿化管理局2002年批准古城公园成立的文件(包含申请、附件、附图)”,被上诉人经查找,未找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答复上诉人信息不存在,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现认为信息应当存在,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所作答复,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沈莉萍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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