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36号 (3)
被上诉人在收到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向第三人以及上诉人职工进行调查后,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唐雪琴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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