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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40号 (4)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58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唐雪琴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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