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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甲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乙局。
上诉人赵某因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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