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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行初字第10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某公交决字[201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云
代理审判员 刘 雅
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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