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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221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某委员会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沪劳委审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中对原告凌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审 判 员 鲍 浩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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