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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238号 (2)
  被告黄浦某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地产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俞某某、舒某某、俞某、吴某共同述称:其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黄浦房地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第一组、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以此作为其具有作出黄某拆[2012]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依据;
  第二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和证据:
  1、原《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作为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方面的依据;
  2、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2012年2月15、17日调解会笔录,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黄某拆[2012]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第三人某地产提交的裁决申请后,于同月15、17日召开审理会,因原告户未出席会议,被告遂在法定的30日审理期限内作出黄某拆[2012]X号房屋拆迁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原告户的事实,因此,被告行政程序合法;
  第三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3、沪卢房地拆许字(2007)第0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延长拆迁期限的批复,某地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某动拆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证明原告居住房屋所在地块已列入拆迁范围,第三人某地产系合法拆迁单位;
  4、房屋租赁凭证,证明原告居住的房屋状况;
  5、户口簿复印件及户籍资料摘录表,证明系争房屋内的户籍状况;
  6、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告居民书(二)及送达回证,证明原告房屋的评估情况及基地拆迁政策,且已向原告户送达;
  7、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证明在协商过程中,拆迁人按原告户的实际情况,向其提供了安置方案和安置房屋供其选择;
  8、安置协商记录,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
  9、配套商品房供应协议及附件、单位空屋调用单,证明拆迁人提供了配套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屋;
  第四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原《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原“上海市政府第61号令”第六条,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二条,沪价商(2002)010号文,沪价商(2001)051号文,卢府(2006)114号文,卢府(2003)22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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