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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238号 (3)
  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法官助理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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