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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247号 (2)
驳回原告王某等21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等21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艳姮
法官助理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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