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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27号 (3)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并经质证: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闸北区Z路公共绿地A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06)094号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页打印,证明X房屋所属地块是在2010年经批准列入动迁范围,本案所涉拆迁许可证是违法取得。
    2、行政起诉状及快递回执,证明原告杨甲就本案所涉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的两次延长向本院提起诉讼。
    3、赵甲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公证书,证明X房屋估价报告单中的复核估价师为“赵乙”,经原告查询,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只有估价师“赵甲”,因此估价报告单系伪造。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裁决安置房源估价报告单中估价委托方“乙中心”过去、现在均不存在,也不存在“乙中心”变更为“甲中心“的过程,因此估价报告单也是虚假、不合法的。
    5、网页查阅打印内容,证明动迁谈话记录中的四名动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均没有上岗证。
    被告区房管局辩称,被告作出的拆迁裁决中对X房屋面积和补偿金额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受理、相关送达、调解程序合法,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甲公司、甲中心述称,因无法与原告杨甲等人就X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达成协议,第三人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作出的拆迁裁决主体适格、程序无瑕疵、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拆迁许可证取得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不包括居民动拆迁的内容,许可证是违法取得,被告少递交了市房管部门在2009年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批复;对证据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没有异议,但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是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建筑面积加上附记中的阁楼面积;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杨甲签收了该估价报告单,但经原告查实,估价事务所并无报告单中的复核估价师“赵乙”,报告单中只有盖章,无签名;对证据6没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笔录中的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无上岗证;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收到过看房单,但看房单中房屋不是裁决安置房源;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0中的裁决安置房源的产权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有一处房源。安置房源估价报告单中无估价师签字,估价委托方存在不是拆迁人的“乙中心”,该机构事实上也不存在;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已经在笔录中对X房屋的评估单价提出异议;对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13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复印件,不予质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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