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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行初字第19号 (2)
  一、职权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证明被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程序证据
  1、2011年12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其附件一、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房屋拆迁裁决登记审核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
  2、2011年12月20日被告针对第三人及原告分别制作的某(某)房管拆字[2011]第08号《受理通知书》(存根)、会议通知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经审查对第三人的裁决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原告和第三人出席调解会议;
  3、2011年12月22日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通知原告和第三人于当日进行调解,但因原告缺席,调解无法进行;
  4、2011年12月22日被告针对原告和第三人分别制作的会议通知(存根)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第二次通知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
  5、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其妻子黄某甲到被告处参加调解;
  6、2011年12月28日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组织第二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7、2012年1月10日被告针对原告和第三人分别制作的会议通知(存根)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
  8、2012年1月10日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组织第三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仍未成功;
  9、2012年1月13日被告作出的某房管(2012)拆裁字第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告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由于三次调解未果,被告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并予以送达,同时告知原告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0、2012年1月16日更正说明(存根)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将笔误予以更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程序符合某府发[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13号文)第十四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法程序合法。
  三、事实证据
  1、某某房管拆许字(2010)第00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经审查具备房屋拆迁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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