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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行初字第19号 (2)
  10、2012年1月16日更正说明(存根)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将笔误予以更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程序符合某府发[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13号文)第十四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法程序合法。
  三、事实证据
  1、某某房管拆许字(2010)第00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经审查具备房屋拆迁的资质;
  2、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对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等予以公告;
  3、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6份)、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6份)、关于同意延长某岛某公路改建工程(某公路—某路段)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3份)复印件一组,证明第三人因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其拆迁许可期限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延长;
  4、土地使用者为蔡某甲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宅基地位于拆迁范围内;
  5、申请人为蔡某甲的《上海市某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人为蔡某甲的《上海市某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蔡某甲(户)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权证人为蔡某甲的《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审核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根据申请表的记载和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的认定,蔡某甲(户)被批准的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核定的应安置面积为307.20平方米;
  6、2011年11月17日、2011年12月5日、2012年1月9日被拆迁人为原告蔡某甲的某公路改建工程某标段地块拆迁谈话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与原告(户)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多次协商,但因意见有分歧最终未能达成拆迁协议;
  7、某城估(估)字2010第02900-8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参照估价分户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蔡某甲(户)坐落于上海市某县某镇某队某号的房屋,经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参照评估,建筑物评估总价为155280元;
  8、某乡(现已更名为某镇,以下所述某乡均指某镇)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乙弄某号某室(以下简称“8处安置房源”)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1年10月28日增补安置用房的申请报告,某岛某公路改建工程(某公路—某路段)增补房源清单,2011年11月1日房屋拆迁增补房源审批表,2011年10月19日关于办理某岛某公路改建工程(某公路—某路段)项目拆迁裁决用房备案的申请,NO某甲、NO某乙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文件登记信息,NO某丙、NO某丁、NO某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NO某己、NO某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NO某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土地状况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提供的裁决安置房权属清晰,拆迁人具有所有权或调配权;
  9、2011年11月11日8处安置房源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评估机构评估,第三人向原告提供两组安置方案的安置房总价值分别为2140000元和2089600元;
  10、2011年12月20日第三人提供给被告的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提供给原告(户)两组安置方案、安置房源系现房、安置房的价格等;
  11、某开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2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某开发公司为申请拆迁裁决事宜向被告提供相关证明,拆迁实施单位具有房屋拆迁资质。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四、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2002]13号文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证明被告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第三人应当按照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政策对原告予以拆迁安置;按照规定,原告可建建筑面积应为384平方米,第三人对原告面积的计算不正确;第三人对安置房价格擅自加价,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合法依据,明显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某房管(2012)拆裁字第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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