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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行初字第19号 (3)
  2、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对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等予以公告;
  3、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6份)、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6份)、关于同意延长某岛某公路改建工程(某公路—某路段)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3份)复印件一组,证明第三人因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其拆迁许可期限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延长;
  4、土地使用者为蔡某甲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宅基地位于拆迁范围内;
  5、申请人为蔡某甲的《上海市某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人为蔡某甲的《上海市某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蔡某甲(户)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权证人为蔡某甲的《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审核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根据申请表的记载和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的认定,蔡某甲(户)被批准的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核定的应安置面积为307.20平方米;
  6、2011年11月17日、2011年12月5日、2012年1月9日被拆迁人为原告蔡某甲的某公路改建工程某标段地块拆迁谈话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与原告(户)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多次协商,但因意见有分歧最终未能达成拆迁协议;
  7、某城估(估)字2010第02900-8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参照估价分户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蔡某甲(户)坐落于上海市某县某镇某队某号的房屋,经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参照评估,建筑物评估总价为155280元;
  8、某乡(现已更名为某镇,以下所述某乡均指某镇)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乡某路某乙弄某号某室(以下简称“8处安置房源”)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1年10月28日增补安置用房的申请报告,某岛某公路改建工程(某公路—某路段)增补房源清单,2011年11月1日房屋拆迁增补房源审批表,2011年10月19日关于办理某岛某公路改建工程(某公路—某路段)项目拆迁裁决用房备案的申请,NO某甲、NO某乙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文件登记信息,NO某丙、NO某丁、NO某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NO某己、NO某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NO某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土地状况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提供的裁决安置房权属清晰,拆迁人具有所有权或调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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