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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行初字第19号 (8)
  再查明:根据[2004]54号文第四条第2项及《告居民书》的规定,某县某镇某路某甲弄及某区配套商品房安置基地安置房屋面积在原有效建筑面积70%以内的(含70%),基价为2200元/平方米另加层次价计算,安置房屋面积不足70%部分,按不足部分面积另外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安置房屋面积在70%-85%(含85%)部分按每平方米基价上增加300元计算;安置房屋面积在85%(不含85%)-100%部分按每平方米基价上增加600元计算;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被认定的拆除居住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如因房型原因安置房屋面积超过100%部分按每平方米基价上增加1000元计算,但安置房屋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105%。根据某路安置房楼层修正系数反映,总层数为六层的,一层修正系数为-3%、二层修正系数为0%、三层修正系数为3%、四层修正系数为3%、五层修正系数为0%、六层修正系数为-20%。根据[2002]13号文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某府发[2004]45号文《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房地局、县建委、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2004]4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类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由700元/平方米调整为900元/平方米;一类地区的价格补贴由300元/平方米调整为400元/平方米。根据某府发[2005]65号文《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房地局、县建委、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区域类别划分的请示的批复》(以下简称“[2005]65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某乡划分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的一类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本案中,2011年10月19日,某开发公司因某岛某公路改建工程(某公路-某路段)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之需,与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协调,从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调配了二套拆迁安置房,即某镇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和某镇某路某乙弄某号某室,并向某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予以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予以备案确认。2011年10月28日,某开发公司向某房管局提出增补安置用房的申请报告,增补房源为某镇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和某镇某路某乙弄某号某室。2011年11月1日,某房管局经审核,增补房源产权来源清晰,无他项权利负担,符合要求,同意拆迁人的增补请求。故某开发公司向蔡某甲(户)提供的安置房源产权状况及评估价值如下: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某开发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125.47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793700.00元。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某开发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76.70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500200.00元。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某开发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57.54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395000.00元。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某开发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76.75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490400.00元。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某开发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89.27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570300.00元。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某开发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81.52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542600.00元。某乡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57.16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400700.00元。某乡某路某乙弄某号某室,权利人为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某房地某字(2010)第某号,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77.30平方米,经2011年11月11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536700.00元。同时,2010年12月10日,经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参照评估,某城估(估)字2010第02900-8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参照估价分户报告单》显示,蔡某甲(户)坐落于上海市某县某镇某队某号房屋建安重置单价为每平方米761元、成新率85.0%、建筑物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647元、有证面积为240平方米、建筑物评估总价为155280元。故第三人向原告提供的第一套安置方案中某镇某路某乙弄某号某室、某甲弄某号某室、某号某室、某号某室,建筑面积分别为77.3平方米、81.52平方米、76.75平方米、89.27平方米四套安置房,总评估价为2140000元,以安置价格计算为693990.60元;第二套安置方案中某镇某路某甲弄某号某室、某号某室、某号某室、某号某室,建筑面积分别为57.16平方米、57.54平方米、125.47平方米、76.70平方米四套安置房,总评估价为2089600元,以安置价格计算为652845.36元。原告(户)货币补偿款合计为554640元[155280+(900+400)×307.20]。因此,第一套安置方案中原告需向某开发公司支付安置房价值与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额价款为139350.60元(693990.60-554640);第二套安置方案中原告需向某开发公司支付安置房价值与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额价款为98205.36元(652845.36-55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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