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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行初字第52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沪公(徐)行决字[201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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