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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行初字第75号

原告上海xx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原告新加坡xx投资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号xx楼。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原告上海xx俱乐部有限公司、新加坡xx投资有限公司、李xx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诉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原告上海xx俱乐部有限公司、新加坡xx投资有限公司、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xx、王xx,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22日以原告上海xx俱乐部有限公司为当事人作出沪xx工商案处字(201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申报2004-2009年度年检,并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也未申报年检,且自登记机关年检补检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当事人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三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0日原告前往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调阅资料时,才发现原告上海xx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3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原告认为未参加年检责任不在原告处,主要原因是无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被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存在问题,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原告在被告处留有联系人宋xx的电话,但被告未与其联系,导致了上海xx俱乐部有限公司对吊销营业执照根本不知情。如果被告不恢复原告上海xx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就会对三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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