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徐行初字第78号
原告景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xx路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陈惠剀,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xx路xx弄xx号。
被告上海市xx财政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上海市xx财政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陆xx,女,上海市xx财政局工作。
原告景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财政局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1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景xx及其代理人陈xx,被告上海市xx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胡x、陆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编号(201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xx区12街坊(村)1/3宗地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上海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缴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复印凭证”的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或未获取,该信息不存在。并告知了诉权。
原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谁主管谁制作”和“谁主管谁公开”原则,上海市xx财政局是本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唯一主管机关,是本市唯一行使该项职权的职能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均没有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上盖章的权利义务。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请求撤销被告的《答复书》。
被告辩称,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被告未制作或未获取,该信息不存在。被告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庭审中,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证据及职权、法律依据。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作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的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征收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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