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行初字第17号 (2)
4、2010年11月28日刘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死者刘某某于2010年11月21日因车祸死亡;
5、2010年12月30日浙公高温卡认字[2010]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死者刘某某驾驶单位所有车辆在2010年11月21日01时32分在事发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6、陆某甲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陆某乙与死者刘某某的结婚证、2011年11月18日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陆某甲的身份情况,陆某乙与陆某甲系同一人,陆某甲与死者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7、2011年11月17日(海)援民函字(2011)第380号民事法律援助公函及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委托张某为委托代理人,处理工伤事宜;
8、2011年12月1日何某某的证人证言,2011年12月6日毛某某的证人证言,2011年11月30日顾某、郁某的证人证言,2011年11月30日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某某系原告的员工,从事驾驶员工作;原告认可死者刘某某是原告的员工;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分歧而协商未成等;
9、2011年12月26日某人社认函(2011)字第2372号《关于提交刘某某死亡书面情况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后要求原告就死者刘某某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并提供相关依据;
10、2012年1月4日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某劳人仲(2011)办字第67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677号《裁决书》”)和某劳人仲(2011)办字第3919号《通知书》(以下简称“3919号《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收到举证函后,向被告提交上述材料以证明原告与死者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1、2012年2月15日被告对第三人陆某甲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2012年2月22日被告对原告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及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就死者刘某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过仲裁;死者刘某某驾驶的车辆系原告所有,原告法定代表人了解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
12、谢某某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复印件三份,证明谢某某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证明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某公司诉称,工伤认定应当以个人与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某丙地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仲裁委”)没有确认死者刘某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无相应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属欠缺事实要件的认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某人保局辩称,被告作为原告住所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依法认定死者刘某某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述称,刘某某经人介绍至原告处工作,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执行单位运输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依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体权限和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2011年4月26日某仲裁委作出的677号《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裁决书认定死者刘某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2011年11月7日某丙地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仲裁委”)作出的3919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因第三人陆某甲重复申请仲裁,某仲裁委认定某仲裁委已经做出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决定撤销该劳动争议案;
3、2011年12月26日某人社认函(2011)字第2372号《关于提交刘某某死亡书面情况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初始就已先入为主,认定死者刘某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死者刘某某是谢某某聘请的驾驶员,而不是原告某公司的员工;谢某某不是原告单位的车队长,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而设的临时身份;刘某某系请假代他人至原告处驾驶涉案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等。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确认如下: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执法主体资格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应当向原告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某丙地市某区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被告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程序证据没有异议。事实证据方面,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的证据4、5、6、7、9、10、12没有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内容多处说法不符合事实;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委托书系复印件,盖章看不清楚,无法认定其是否真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内容不全;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对其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11中林某某的调查笔录没有异议,但是对陆某甲的调查笔录有异议,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认定工伤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被告仅仅依据该条款无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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