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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顾某某(又名顾某甲、顾某乙),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上海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镇长。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顾某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
人民陪审员 沈 涛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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