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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浦行初字第44号 (2)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第三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2、 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证据1-2证明第三人于2010年10月11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及申请人的身份情况;3、黄房地拆(2005)第09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4、黄府裁执〔2005〕45号《关于对凤阳路XXX弄XX号沈某(户)实施强制执行的通知》;5、房地产登记信息;以证据3-5证明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X弄X号XXX室的房屋是由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裁决给原告,原告的户籍地在黄浦区凤阳路XXX弄XX号房屋处,2005年9月黄浦区人民政府将沈领从凤阳路XXX弄XX号强迁入华夏东路XXXX弄X号XXX室;6、浦建委房裁[2009]70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7、浦府〔2009〕130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沈某(户)实施强制拆迁的批复》;8、浦府强通字(2009)第56号强制执行通知书;9、公证书,以证据6-9证明被告曾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 “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房屋拆迁裁决,2009年4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已实施强迁;10、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11、机场北通道基地动迁居民材料签收单;以证据10、11证明对原告户房屋进行评估及评估报告送达情况;12、基地情况说明、口径;13、应安置人口认定情况说明;14、沈某(户)货币补偿款的计算说明;15、补偿安置方案;16、上岗证;17、动迁安置谈话记录、身份证明,以证据12-17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18、拆迁许可证及核发通知、房屋拆迁公告及照片、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及批复、公告,证明申请人系合法拆迁,原告户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19、增补安置房源批复、房源调拨单、增补房源清单;20、裁决房房地产登记簿信息、房地产权证、估价报告单及材料签收单;21、裁决房看房单、补偿安置方案及材料签收单;以证据19-21证明裁决房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并已通知原告户看房;22、受理通知书、两次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会议签到表及会议笔录;23、关于近期强迁裁决情况;24、裁决书、领取裁决房钥匙的通知及送达回证;以证据22-24证明裁决程序合法;25、(2009)浦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书、(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6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09]708号“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房屋拆迁裁决经法院审理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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