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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251号
 

  原告于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黄浦分局。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上海市某局黄浦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上海市某局黄浦分局民警。
  原告于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某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某,被告黄浦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程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某分局于2012年4月7日作出沪公(黄)行决字[2012]第2XX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某于2012年4月6日在本市普安路X号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
  原告于某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告无端被警察殴打,被告非法拘禁10多个小时后将原告送拘留。原告没有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故起诉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4月7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沪公(黄)行决字[2012]第2XX8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黄浦某分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下午14时许,原告于某伙同多人至本市普安路X号曙光医院门口,不听民警劝阻,以举标语、唱国际歌、喊口号等方式围堵医院大门。致医院急救、就诊通道堵塞,医疗秩序受到干扰。后被查获。被告黄浦某分局经立案审查,认定原告的上述行为属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2年4月7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沪公(黄)行决字[2012]第2XX8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交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行政拘留通知书及挂号收据、某机关于2012年4月6日对于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于2012年4月6日对顾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于2012年4月7日分别对虞某、王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于2012年4月6日对李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分别于2012年4月6日、4月7日对阎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记录各1份、分别于2012年4月6日、4月7日对王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记录各1份、于2012年4月6日对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记录各1份、于2012年4月6日对林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记录各1份、于2012年4月6日对尹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于2012年4月6日对姜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记录各1份、现场照片2张、原告的户籍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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