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行初字第18号 (4)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后语:本案的根源在于原告家庭内部矛盾没有得到协调所致。第三人系原告母亲,原告的户口迁移争议终究还是家庭成员之间因涉及房屋等问题未合理解决而起。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诚恳希望原告、第三人等正确处理好母子关系,在财产、居住等事务上平等协商、化解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重情惜缘,增加沟通,互相理解,和睦相处,维护良好的亲情关系。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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