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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9616号(2)
综上,罗某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罗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由罗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巍
代理审判员 王 晴
代理审判员 高春乾
二○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刘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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