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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闵行初字第80号

原告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a,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B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a,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b,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a,上海市C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闵行区B局作出的《当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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