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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初字第15号

原告A,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D,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E,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被告B,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F,B局长。

委托代理人G,B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H,B某所长。

第三人C,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I,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不服被告B作出的某行决字(X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C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D、E,被告的委托代理人G、H,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I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B作出的某行决字(X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A于2011年5月23日在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楼道内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A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

原告A诉称,2011年5月23日上午,第三人砸坏了本市某村某号某室原告家的门窗。下午,原告上门去找第三人理论,双方发生互殴,但被告只对原告作出处罚,未对第三人做出处理,显然不公。且被告作出处罚超过治安案件处理的期限属违法。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某行决字(X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B辩称,2011年5月23日下午,为第三人砸坏原告家门窗一事,原告和第三人在本市某村某号楼道内发生争执,原告殴打了第三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延长办案期限,是为了调查、取证及组织当事人调解,且经批准延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C述称,自己被原告殴打有证据能够证明,证据间能相互印证。第三人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1、A询问笔录三份。证明2011年5月23日下午,原告夫妇以及表哥J还有两个朋友去本市某村某号找第三人评理,第三人夫妇正好下楼,看到他们就拿起铁锹要打他们,原告右手夺铁锹,左手朝第三人脸部挥打,打到右眼部。

2、E(原告妻子)询问笔录三份。证明2011年5月23日下午,原告夫妇以及表哥J还有两个朋友去某村某号找第三人,原告先上楼,走到二楼时,E听到原告和第三人争执,后看到第三人手里举着铁锹,原告用右手档铁锹,J把铁锹夺了下来。再后来,又看到原告和第三人扭打在一起。

3、C询问笔录六份。证明2011年5月23日下午,原告夫妇和另三位男子一起到某村某号门口,原告和一个高个子男子打了第三人的太阳穴、脸部三拳,一名黑衣男子扳住原告手掌,一名矮个子男子朝第三人胸口踢了两脚。

4、K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11年5月23日下午,原告夫妇及另三名男子一起到某村某号,第三人夫妇正好出来,原告就打第三人。原告拿起身边的铁锹,K上前抢铁锹,E也上来抢,后来她们滚到二楼。

5、证人J2011年6月9日、10月25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11年5月23日下午,J和原告夫妇以及两个朋友到某村某号找第三人,看到第三人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用左拳打了第三人脸部。

6、证人L2011年8月9日、10月24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11年5月23日中午,其与原告夫妇、J、M到某村某号找第三人评理,L事发时出去买饮料,回来听说打架,具体过程没有看见。

7、证人M2011年8月9日、10月24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11年5月23日中午,其与原告夫妇、J、L到某村某号找第三人评理。原告先上楼,M上去时看到一个中年男子拿着铁锹与原告争执,M看到他们要打架的样子,就去劝开,劝开之后离开现场。

8、证人N2011年10月21日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5月23日,其看到某村某号某室木门、窗户被人砸坏,但没有看到谁砸坏。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前是有纠纷的。

9、一号证人2011年6月9日询问笔录和2011年8月18日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23日下午13时许,证人看到瘦高个男子用拳头打第三人,边打边说“看你嘴牛,你牛就打你”旁边另一男子踢第三人。由于被人挡着,具体殴打部位不清楚。证人没有看到其他人打第三人,也未见第三人夫妇打他人。辨认笔录证明原告就是用拳头殴打第三人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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