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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赔初字第1号

原告A,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C,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D,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E,B局长。

委托代理人F,B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G,B工作人员。

原告A不服被告B作出某行不赔字 [XXX]XXX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D,被告B委托代理人F、G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收到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称因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导致H死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42,94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某行不赔字 [XXX]XXX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经审查,2010年12月13日晚19时49分许,市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某路某号某加油站后面的河道内,有人醉酒跳河,后指令被告派员前往处置。被告指挥中心接指令后立即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理,并通知了消防等部门。民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后,积极展开了施救工作,并不存在不作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原告A诉称,2010年12月13日晚19:45左右,死者H(系原告之子)在某路某号某饭店参加完同学聚会后回家,途经某路路口中石化加油站时,进入加油站上厕所,不慎跌入加油站后的河中。加油站工作人员I、J当即拨打110报警。被告接警后,其下属某派出所于19:56抵达现场,见当时水面已没有痕迹,未进行积极施救即离开现场,导致H溺水死亡,年仅22岁,尸体直至2011年1月9日才从河中浮起。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援”,被告接警后,在明知H溺水的情况下,未实施积极的专业救助,导致其溺水死亡并在河中浸泡近一个月,系严重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某行不赔字 [XXX]XXX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向原告进行国家赔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42,940元。

被告B辩称,被告认为接到指令后,立即指派民警到达现场,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了积极的施救工作,并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并有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所作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之规定。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1, 110接警登记表、接报登记表。证明2010年12月13日 19:49许,市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某路某号某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在该加油站后面的河道内,有人醉酒跳河。随即指令被告派员前去救助。被告立即指令某派出所派员处警。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搜救工作。

2,某派出所民警K工作情况记录、民警L询问笔录,某区公安消防分队某支队2010年12月13日某路某号出警证明。证明2010年12月13日19:50许,某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称某路近某路加油站后面,可能有人跳河,立即用电台呼叫,民警L赶往现场处置。该所另一名民警K,因当时在附近巡逻,听到电台呼叫,得知情况紧急,便主动要求到现场处警,并在19:53许赶到事发现场。在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后,立即持手电筒到加油站后面的河边查看。当时,下着雨,水位很高,没有发现水面有异常情况。接着又与随后到场的民警L一起持强光手电筒对附近河面进行搜索,也未发现异常情况。民警随即在加油站周边设置警戒线,禁止他人和车辆进入。20:01某公安消防分队某支队接指令赶到现场,用强光手电筒对河面进行仔细查看,也未发现有人跳河的迹象。随后,消防官兵和民警兵分两路,扩大搜索范围,继续冒雨搜索了约1小时,仍未发现疑似落水者。后民警将报警人带所调查。期间某派出所值班领导还亲自到场指挥搜救工作,并布置夜班民警在夜班时间到加油站附近水面用强光手电筒进行搜索。经多次搜索仍未发现任何情况。

3,I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10年12月13日19:45许,I和J在某路加油站上班时,看到一个走路摇晃,精神恍惚,好像喝醉酒的男青年,径直向加油站后面走去。I问他有何事,也不回答,以为他是借用厕所的,未在意。但过了一会,I到后面去查看,没看到有人坠入河中;听到噗咚的落水声后,就跑到后面的河堤上去看,看到河里有涟漪,没有见到人;随后,J报了警。民警和消防队到了后,没有发现有人落水的情况。

4,J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10年12月13日19:45许,I和J在某路加油站上班时,看到一个走路摇晃、神情呆滞,好像喝醉酒的青年沿加油站右侧向后走去。加油站的后面有条河,有防汛墙。I问他有什么事,他未答,以为他是去上厕所的。过了一会,I去后面看看;J去给一辆车加油,加到一半时,I跑出来让J报警,说他听到噗咚落水声,看到河中有东西落水产生的波纹,但没有看到那个男青年;所以,I怀疑那个男青年可能落水。J立即打110报警,打完后就和I到后面查看,当时,河面上已经无任何痕迹。因为下雨水流比较急,水位高于平时。J对河面大叫几声,也未有回音。大概3、4分钟民警就到了,民警问了情况后立即赶到事发地点,拿手电筒沿河面仔细搜寻。但没有发现什么迹象。过了会,消防车也来了,消防员对河面仔细搜寻,未果。后来又沿着河到上下游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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