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黄浦行初字第223号 (2)

被告经审查认定:根据黄府[2010]23号文和涉案基地告居民书的有关规定,该地块价格补贴系数为30%,按每户15平方米的补充套型面积给予补贴。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测算,该地块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1,2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原告承租房屋评估的市场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582元,低于该地块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均价,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200元计算补偿。

第三人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根据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XX号文以及涉案拆迁基地告居民书等有关规定,核定原告(户)可得以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项:1、被拆房屋评估价格229,977.60元(计算公式21,200′13.56′80%);2、被拆房屋价格补贴86,241.60元(计算公式21,200′30%′13.56);3、套型面积补贴318,000元(计算公式21,200′15);4、自行购房补贴200,000元;5、无搭建补贴50,000元,该户合计可得货币补偿安置款884,219.20元。根据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原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X号文、《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因原告离异,将随原告共同生活的原未成年女儿即第三人徐某某作为安置人口,核定安置原告及其女儿2人。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第三人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根据有利于被拆迁人利益原则,愿意按其拆迁补偿标准对原告予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向被告申请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航头镇航头路X弄X号902室产权房屋内,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0.58平方米,经评估市场单价为11,021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总价为888,072.18元。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要求原告(户)支付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3,852.98元(计算公式888,072.18-884,219.20)。

被告认为第三人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合法、适当,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第十六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和沪房地资拆[2001]XX号文第十二条、沪房地资拆[2005]X号文及告居民书等有关规定,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黄某拆(2012)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第三人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航头镇航头路X弄X号902室产权房屋内;原告(户)应支付第三人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3,852.98元;市某中心、黄浦区某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实支付原告(户)搬家费补贴及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对强制执行的不再发给搬家费补贴)。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