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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淞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懿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行初字第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魏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淞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周懿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4年8月26日,市规土局向淞南公司核发了淞园小区XX号街坊住宅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明确建设项目地址位于本市黄浦白玉兰家园和精文苑以东、西藏南路XXXX弄以南、规划保屯路以西、欣安基公寓以北,建设用地面积约29000平方米左右。规划设计要求:容积率2.5以下,包括为小区配置的公共设施。2004年8月31日,淞南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明确,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划参数,以已批准的规划文件为准。2009年8月28日,市规土局经过公示后核准了涉案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2009年9月,淞南公司向市规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市规土局向其核发系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相关文件。市规土局经审查,系争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土地使用权等,并先后通过绿化、交通、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核,亦符合日照及间距等规划要求。市规土局遂于2009年9月28日向淞南公司核发了淞园小区XX号街坊住宅及配套建设项目的沪规建(2009)FA3100002009219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淞南公司建设规模为100,978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72,300平方米),容积率2.5,建设内容包括4幢19-31层住宅、1幢4层学校用房、1幢2层商业配套设施,以及地下室、垃圾房和门卫等附属设施。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知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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