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邬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天潼路XXX弄XXX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登记为杨某某,使用部位前客、前天搭,合计居住面积为21.7平方米。杨某某户在天潼路XXX弄XXX号前客在册人口登记有3人,户籍登记为一户,分别为杨某某(户主)、妻成某某、子杨甲。2010年7月27日,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2年7月31日。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属苏州河沿岸X号、X号街坊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若该基地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即签约期及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证数达到2/3,所签协议生效。在此之后,基地内拆迁当事人如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2010年12月14日,征询评议小组在基地内公示,截止到2010年12月12日,基地签约率达到67.02%,2011年1月1日,征询工作小组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公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
被拆房屋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7,958元。根据征询方案解答规定,杨某某户可得房屋补偿价值480,125.09元、套型补贴267,720元、价格补贴178,944.05元、被拆面积补贴66,840元,总计人民币993,629.14元。拆迁中,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与杨某某户就被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11年8月26日向闸北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向杨某某户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及两次会议通知。安置房源位于本市航头路988弄27号401室,建筑面积81.9平方米,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41元,房屋总价为1,035,297.9元。因安置房屋价格高于杨某某户可得的货币补偿款,故杨某某应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价值标准房屋差价款41,668.76元。闸北房管局于同年8月29日、9月4日两次召集拆迁实施公司与杨某某户进行调解,杨某某均未出席,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17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内容:1、被申请人杨某某(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天潼路XXX弄XXX号前客、前天搭,迁至航头路988弄27号401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差价款41,668.76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该房屋拆迁裁决书于9月27日送达杨某某户。杨某某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8日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杨某某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10年7月27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故本案所涉拆迁裁决应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依法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拆迁期限内,与杨某某户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成,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两次调解,因杨某某缺席,闸北房管局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杨某某户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应安置人口、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价格等核定准确。虽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载明的杨某某之子的名字有误,但该瑕疵并不影响裁决书对杨某某户的安置人口数的认定。闸北房管局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安置杨某某户,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闸北房管局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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