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A、B、C、D、E、F、G诉被告甲单位予受理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