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4号 (2)
综上,被告作出《140号答复书》,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并要求被告公开专题会议纪要信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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