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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宝路578号14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曦,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宁。
  上诉人陈勇因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勇及被上诉人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禹凌公司与刘宁、陈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光租经营“新捷达”轮,投资比例为刘宁40%、陈勇55%、陈彬5%,由刘宁全权负责船舶营运,以禹凌公司名义对外订立货运合同,船舶的正常营运操作支出由刘宁决定支付,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支出必须通知其他二方。2008年11月28日,禹凌公司与刘宁、陈勇签订股东决议,约定在三方共同租船经营期间,由“新捷达”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费用和债务、修理费由三方按合作协议中的投资比例承担。
  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1月15日,船员蔡纪屈在“新捷达”轮工作,担任轮机长一职,约定工资为21,000元/月,后经协商调整为16,000元/月。2009年1月8日,禹凌公司支付给蔡纪屈伙食费2,000元,2009年8月3日,禹凌公司支付给蔡纪屈工资76,266元。
  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11月27日,船员陈国锋在“新捷达”轮工作,担任水手长一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约定伙食费标准为17元/天,禹凌公司共支付给陈国锋工资41,791元,伙食费5,389元。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8月21日,船员邢新辉在“新捷达”轮工作,担任机工一职,约定工资为2,300元/月,约定伙食费标准为17元/天,禹凌公司共支付给邢新辉工资16,619元,伙食费3,740元。此外,在陈国锋和邢新辉上船工作期间,禹凌公司共支付了车费、补贴、购买日用品等费用共计9,136.50元。
  2009年2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秦皇岛新远船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禹凌公司向秦皇岛新远船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410元及利息并承担该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2,227.85元。2009年7月31日,原审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本案禹凌公司在2009年8月4日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的内容,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36.55元。2009年8月3日,本案禹凌公司向原审法院支付了76,674.40元。
  2007年12月27日,禹凌公司与福州海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委托管理合同》及《“新捷达”轮安全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由福州海凌船务有限公司接受禹凌公司委托对“新捷达”轮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为禹凌公司配备合格船员,负责船舶的保养及管理等工作,并约定委托管理费为90,000元/年,其中45,000元在协议签订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余款45,000元在以签订日为准满半年后一次性支付。2009年6月29日,福州海凌船务有限公司向禹凌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禹凌公司尽快支付尚欠的管理费45,000元。2009年8月3日,禹凌公司向福州海凌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了船舶管理费45,000元。
  2010年6月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禹凌公司向上海深水港船务有限公司支付救助费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该判决已生效,但禹凌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
  2009年6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禹凌公司向薛友昌支付工资及履约金49,477.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5.95元。2009年11月30日,原审法院发出(2009)沪海法执字第3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案禹凌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的内容,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9年12月18日,原审法院发出(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1090、1091、1092、11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案禹凌公司应分别向杨胜兵、刘美铵、王建国、王家宝支付80,000元、14,700元、64,482元、44,163.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年2月4日,原审法院发出(2010)沪海法执字第40-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案禹凌公司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11年4月6日,本案禹凌公司向原审法院支付了259,12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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