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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初字第2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温州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温州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9月4日以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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