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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初字第2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温州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温州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9月4日以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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